医师执业注册哪种情况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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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负责注册工作,如果我遇到这种情况,就相差个把月的时间,在这点上,我是不会为难他的。
医师执业经历描述的写法如下:
1、取得资格证的年份。
2、注册资格证的年份。
3、资格证的注册变更情况。
4、在执业期间接受了哪些培训考核。
5、在执业期间取得的成绩(获得的表彰、奖励,取得的研究成果等)。
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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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法
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党政机关-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凡取得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均可以申请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能从事医疗活动。
一、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注册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是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注册程序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中西医结合医师,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注册。获得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的,还要提交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保健业务工作的等,不予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要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需到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成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变更和注销注册
中西医结合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要到注册主管部门变更注册手续。
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以及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将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注册。